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二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佳木斯市郊区中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淑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某某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二审诉讼请求。理由是:原欠据已作废,应按新的约定履行,新欠据只欠20万,根本未约定利息。一、二审判决的利息不合理,缺乏证据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借款40万元、申请再审人分六次还款20万元均无争议,能够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双方主要争议是2015年11月17日在原欠条背面书写的欠款数额23万元的性质。该条只是书写了欠款数额和书写日期,再无其他内容。申请人称是新的约定,但无证据证明,也未注明不收利息字样,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也不符合约定的形式。被申请人认为该条是原始欠据的延续,此解释更符合交���习惯。一审判决按法律规定计算利息是正确的,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赵某某、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姚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2017)黑080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黑08民终211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驳回赵某某、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云礼
审判员 赵晓华
审判员 李伊佳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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