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亮点娱乐中心,注册号130902600167609,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北环路南北大街交叉路口东北角综合楼1号。
业主徐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区丁字沽一号路九段13门201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该娱乐中心职员。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沧州市新华区亮点娱乐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的亮点KTV工程提供瓷砖,经李宝中李某某确认,原告共向该项目提供瓷砖总金额为153847元,李宝中李某某为原告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1、明威陶瓷赵某某为亮点KTV歌厅装修供瓷砖,总合计瓷砖款壹拾伍万叁仟捌佰肆拾柒元(¥153847),注明:已结捌万元整(¥80000)2、华北三期饭店装修用瓷砖玖仟捌佰元整(¥9800),注明:华北三期与亮点歌厅为同一法人;3、欠款时间:2015年1月开业双方商定开业后半年余款结清。总计欠款捌万叁仟陆百肆拾柒元(¥83647)”,李宝中李某某在该说明上签字。就该笔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李宝中李某某在给原告的材料供应结算单中签字名为“李宝中李某某”,其户籍信息记载姓名为“李某某宝钟”,曾用名为“李某某保中”。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庭审中已确认李宝中李某某为被告亮点KTV工程的工地负责人,现原告也对该工地进行了实际供货,被告工地负责人李宝中李某某也对原告的实际供货量进行了签字确认,被告会计王某某晓亮也向原告支付过部分货款,被告在此过程中也未对原告的行为提出异议,故被告应当依照欠款说明,结合原告的实际供货情况向原告支付货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欠货款73847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欠款说明中涉及华北三期饭店装修所用的瓷砖款9800元,因该批瓷砖并非用于被告,故对于原告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华北三期饭店作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其除应向原告给付货款外,还应当承担其因未按约定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系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关于“沧州市新华区亮点娱乐中心的装修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论意见,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娱乐中心已投入使用,故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亮点娱乐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某某拖欠的货款73847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5.59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110.79元,由被告沧州市新华区亮点娱乐中心承担83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书记员:姜语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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