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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孙某某
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高碑店市。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被告孙某某与XX振系夫妻关系,原告赵某某与XX振系朋友关系。
2015年12月23日,XX振与原告进行对账,XX振累计欠原告款80000元,并于当日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赵某某现金捌万元整(¥80000)。
借款人:XX振,时间:2015年12月23日。
后,原告得知XX振因故死亡。
针对上述借款原告多次向XX振配偶孙某某主张还款,未果。
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某辩称,本案实际借款人XX振已于2016年7月去世,无法核实借条的真实性。
请求法庭依法查明借条是否真实以及是否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丈夫XX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原告打有借条,借款理应偿还。
后XX振因故死亡,被告孙某某主张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丈夫XX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原告打有借条,借款理应偿还。
后XX振因故死亡,被告孙某某主张对借条真实性有异议并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杨凯

书记员:张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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