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李国娟
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
赵某
原告赵某某。
原告李国娟。
委托代理人郭泽,河北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李国娟诉被告赵某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李国娟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李国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李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某、李国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李国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李国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某、李国娟负担。
审判长:张计水
审判员:董晓春
审判员:刘亮亮
书记员:王梦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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