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与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姬某某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占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姬某某,(缺席)。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姬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南北相邻,共走一条过道,该过道为赵县县前村按赵县县城规划设计的公用过道,被告在过道内,紧靠自家房屋的西墙,原告的大门外南边处搭建一2.6米宽度左右的铁棚,改变了过道原通行状态,也给原告的通行造成了不方便,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放弃了参加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将自己在过道内紧靠自家居住的房屋的西外墙,原告的大门外南边处搭建的铁棚拆除,恢复原状,排除对原告通行的妨碍。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被告南北相邻,共走一条过道,该过道为赵县县前村按赵县县城规划设计的公用过道,被告在过道内,紧靠自家房屋的西墙,原告的大门外南边处搭建一2.6米宽度左右的铁棚,改变了过道原通行状态,也给原告的通行造成了不方便,影响了原告的生活。故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放弃了参加诉讼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将自己在过道内紧靠自家居住的房屋的西外墙,原告的大门外南边处搭建的铁棚拆除,恢复原状,排除对原告通行的妨碍。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李国宅

书记员:亢鹏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