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杜久重(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北京轩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现住河北省迁安市。
委托代理人杜久重,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丁丽丽,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北京轩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义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北京轩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张瑞福
书记员: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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