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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宾,男,临城县人,现住本村,系原告女婿,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尔增,临城县魏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临城县人,现住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增产,河北张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排除妨害,保持道路畅通。事实和理由:被告的集体土地使用证18米外是规划的道路,原告要垫道通行,遭到被告无理取闹,进行阻挡,并指使其妻、其女、女婿用石头砖块等向原告院内投砸。经镇政府和村委会多次调解叫双方做出让步,被告不听。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麻烦,无奈只好诉诸法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保证道路畅通,并赔偿原告损坏物资50元,精神补偿金1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被告东西相邻,双方所盖房子均是临街楼房,在房南留有院子。原告门口朝南开,被告家院子没有院墙。后被告将自家东半部分临街门市进行翻盖,将院子分成两部分,要向东再开一门口,向东通行。被告认为原告向东开走道在自己院落内,占用了自己的宅基地地方,所以进行阻止,并提供了建设用地使用证证实原告所走道路在自己使用范围内。原告则认为所走道路系村委会规划道路。后本院组织原被告到现场对被告院落进行实际测量,原告方对测量标准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实际为土地使用权纠纷,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所诉求道路为村委会规划道路情况下,原告可申请行政部门明确被告建设用地使用证范围,确定走路所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立克

书记员:闫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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