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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某、杨彩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建军,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杨彩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威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机构代码57283134-4。
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奎,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杨彩霞、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彩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杨彩霞的起诉。

审判员  韩占水

书记员:苏晓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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