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张淑英
任某某
昌黎县英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赵庄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三街向阳片2组26号。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昌黎县英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昌黎镇三街205国道南(富临广场对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淑英、任某某、昌黎县英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赵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持有的金额共计260万元的承兑汇票7张(票号分别为1030005123155876金额为10万元、1020005222497973金额为100万元、3090005326184108金额为20万元、3100005120949722金额为5万元、3140005124833596金额为5万元、4020005125829344金额为20万元、3130005226123260金额为100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金额共计260万元的承兑汇票7张(票号分别为1030005123155876、1020005222497973、3090005326184108、3100005120949722、3140005124833596、4020005125829344、3130005226123260)作为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淑英、任某某、昌黎县英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赵广林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赵某某持有的承兑汇票7张(票号分别为1030005123155876、1020005222497973、3090005326184108、3100005120949722、3140005124833596、4020005125829344、3130005226123260)。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其所有的金额共计260万元的承兑汇票7张(票号分别为1030005123155876、1020005222497973、3090005326184108、3100005120949722、3140005124833596、4020005125829344、3130005226123260)作为担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淑英、任某某、昌黎县英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赵广林银行存款26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赵某某持有的承兑汇票7张(票号分别为1030005123155876、1020005222497973、3090005326184108、3100005120949722、3140005124833596、4020005125829344、3130005226123260)。
审判长:金靓靓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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