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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陈某等与河北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住定州市北城区。原告:陈某,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陈晨,住定州市北城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定州市北城区商业街西侧。法定代表人:薛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某某、陈某、陈晨与被告河北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陈某、陈晨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陈某、陈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书记员:康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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