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住定州市北城区。原告:陈某,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陈晨,住定州市北城区。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锁、陈永,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定州市北城区商业街西侧。法定代表人:薛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某某、陈某、陈晨与被告河北鹏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赵某某、陈某、陈晨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陈某、陈晨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宏伟
书记员:康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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