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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贾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王树兵(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
苏金茂

原告赵某某,河北德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树兵,河北镇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金茂。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为赵某某个人,但实际享有诉讼主体地位的应当为河北德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某某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5元,退还赵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为赵某某个人,但实际享有诉讼主体地位的应当为河北德仁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赵某某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5元,退还赵某某。

审判长:逯遥

书记员:郭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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