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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刘丽娟、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馆陶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天津市武清区人,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爱国道29号。
法定代表人:杜和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丽娟、王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愿处分,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故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安新庆

书记员: 张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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