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王洪志
冀海平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吴艳军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志。
被告冀海平。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
负责人马锦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艳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冀海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和财产保全费7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和财产保全费7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伟
书记员:刘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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