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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张某某、冀海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王洪志
冀海平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
吴艳军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林喜,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宋秋峰,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志。
被告冀海平。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区富康道3号。
负责人马锦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艳军,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冀海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和财产保全费7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和财产保全费71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董伟

书记员:刘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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