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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等诉黑龙江龙运哈依客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王学如
王学忠
王学峰
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龙运哈依客运有限公司
孙亚萍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原告王学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原告王学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原告王学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崔世莲,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运哈依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孙亚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个体业主。
原告赵某某、王学如、王学忠、王学峰与被告哈依客运有限公司、被告孙亚萍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崔世莲,被告孙亚萍及委托代理人吕世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黑龙江哈依客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祥购买车票并乘车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王祥安全送至目的地沙河农场,但哈同公路扩建修路,路况不好,被告改变了运输路线,并违反规定在哈同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导致王祥横过高速公路时未注意车辆往来情况,未确保安全而被撞死亡,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原告经本院判决已获得大部分赔偿,其余部分要求被告全部赔偿,因王祥也有过错,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孙亚萍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黑龙江哈依客运有限公司系车辆登记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亚萍赔偿原告赵某某、王学如、王学忠、王学峰76,679.50元的20%,计15,33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黑龙江哈依客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孙亚萍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赵某某、王学如、王学忠、王学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00元,由被告孙亚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祥购买车票并乘车与被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将王祥安全送至目的地沙河农场,但哈同公路扩建修路,路况不好,被告改变了运输路线,并违反规定在哈同高速公路上停车下客,导致王祥横过高速公路时未注意车辆往来情况,未确保安全而被撞死亡,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原告经本院判决已获得大部分赔偿,其余部分要求被告全部赔偿,因王祥也有过错,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部分支持,孙亚萍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黑龙江哈依客运有限公司系车辆登记所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亚萍赔偿原告赵某某、王学如、王学忠、王学峰76,679.50元的20%,计15,33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被告黑龙江哈依客运有限公司对被告孙亚萍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赵某某、王学如、王学忠、王学峰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7.00元,由被告孙亚萍负担。

审判长:贾长军
审判员:李平
审判员:周洪军

书记员:袁宝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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