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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某竟、庞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
委托代理人韩乾乾,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在沧州监狱服刑。
被告庞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被告张明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竟、被告庞金花、被告张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龙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之委托代理人韩乾乾、被告张某竟、被告庞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明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竟借原告赵某某款事实属实,被告张某竟应予偿还原告并支付利息。被告张某竟与被告庞金花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庞金花应与被告张某竟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张明星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竟、被告庞金花共同偿还原告赵某某借款4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张明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履行期限,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张某竟、被告庞金花、被告张明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龙瑞

书记员:刘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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