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住依安县。
委托代理人任峰,黑龙江普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东南街农房建材公司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侯有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雨,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文,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宇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任峰,被告正宇公司委托代理人孔祥雨、王德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正宇公司开发建设的华辰休闲购物广场属于商业性开发,因此正宇公司有权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正宇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该协议已部分实际履行,应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正宇公司作为开发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与赵某某达成回迁补偿协议后,赵某某的房屋已经交给正宇公司拆扒,且协议已部分履行的情况下,提出《征收补偿协议》系被告与下属部门与原告签订的回迁补偿协议,应当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被告对原告未回迁的143.58平方米的门市不能进行安置,故被告应予以货币赔偿。经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十一项,经评定华辰休闲购物广场1层商服(南北跨度20米)的平均单价是18050元/平方米,故原告未给付房屋面积143.58平方米的门市房价值为人民币2591619元。已回迁的176.42平方米房屋因存在下台阶问题,房屋降低价值损失经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齐齐哈尔市吉利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商服用途的房屋(不包含内部装修)价值降低的实际数额为人民币318438元。被告对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提出质疑,经当庭释明,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对被告质疑问题估价公司已作出书面说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未给付房屋面积143.58平方米的门市房价值人民币2591619元。
二、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某已签订回迁门市房降低价值损失人民币318438元。
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80元、鉴定费20933元,两项合计51013元,由被告依安县正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单立群 审判员 韩凤波
书记员:张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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