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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赵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赵某
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文志,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赵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马文田
审判员:陈林

书记员:张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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