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汤原镇。
委托代理人孙春艳,系黑龙江子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机密(曾用名单积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汤原镇。
被告王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汤原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单机密、王玉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余 阳
书记员:金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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