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陈玉哲(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
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
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陈玉哲,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王长福,河北京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河北汇源炼焦制气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0元,有原告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0元,有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齐建友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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