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福海
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
薛某某
原告赵福海,市民,住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金霞,河北王树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薛某某,个体工商户,户籍地隆化县。
原告赵福海与被告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珊珊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福海及代理人金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福海借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某某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赵福海借款6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薛某某负担。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赵珊珊
书记员: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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