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
赵某某
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
常某某
原告赵某某,农民。
原告赵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东光,农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单际昌,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市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赵某某诉被告梁超、常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常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印厚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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