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某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
委托代理人高和平,河北典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3民立初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信息网络侵权纠纷,所以其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而本案的被侵权人赵某某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西区,故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且赵某某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姜红有
审判员 刘亚峰
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