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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武汉鹏达伟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清,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九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鹏达伟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2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邬家墩159号金贸大厦D座5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尚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熙,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汉鹏达伟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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