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清,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九鼎,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鹏达伟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2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邬家墩159号金贸大厦D座5楼。
法定代表人:王宏。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尚贤,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熙,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武汉鹏达伟业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纪钢 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 人民陪审员 张启胜
书记员:李国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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