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福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其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其斌,又名赵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福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福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福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福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赵福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曾令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十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锋,湖北京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兰平,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店镇丁家冲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曾文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赵某某、赵福建、赵其涛、赵其斌、赵福永、赵福文、赵福昌、赵福涛、赵福刚、曾令芳与被告赵某某、罗店镇丁家冲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赵福建、赵其涛、赵其斌、赵福永、赵福文、赵福昌、赵福涛、赵福刚、曾令芳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73元,减半收取计1786.50元。
审 判 长 李吉平 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 人民陪审员 孟达清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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