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柏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森,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牛永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牛永庆、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牛永庆名下价值2,110,000元的财产、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自即日起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牛永庆名下价值2,110,000元的财产、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薇芬
书记员:冯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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