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江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治国,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起诉、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上诉。
被告: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
法定代表人:欧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世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湖北农垦现代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传祧
书记员:邱梦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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