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王某,男,1965年1月20日,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东路133号方北大厦B座12层12011208室、11层11071108室。
负责人王卫,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该单位职员。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南大街699号1栋12层。
负责人景小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井辉,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被告王某、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代审判员 王 滢
书 记 员 赵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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