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飞,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志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原告赵某与被告苏志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计177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秘凤竹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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