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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洋。被告:白某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洋、白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袁立新 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 人民陪审员 陈 晓
书记员:高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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