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瑞甲。
原告李伟乙,系原告赵瑞甲女儿。
原告李菲丙,系原告赵瑞甲女儿。
原告李丁,系原告赵某某儿子。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晓东,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
被告李某2,系被告李某1弟弟。
委托代理人李法刚。
委托代理人李新创,石家庄市赵县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瑞甲、李伟乙、李菲丙、李丁与被告李某1、李某2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李英珍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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