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榆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帅雷,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西环中路华星小区*号楼北起第*号商铺***层。负责人:李德胜。
原告赵某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为其所有的晋K×××××-晋K×××××汽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商业全险,承保期间为2018年3月10日至2019年3月9日。2018年8月9日,原告赵某驾驶车牌号为晋K×××××-晋K×××××车沿邢临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邢临高速100KM+565M处时,车辆与中央护栏、桥墩相撞,乘车人石志生被抛出车外,落在桥墩之间,后车辆又将石志生撞到桥下。造成石志生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路产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邢台支队威县大队处理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志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已经赔付了死者家属42万元整,然被告迟迟不予履行赔偿义务,双方就赔偿问题至今未协商一致,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金42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但当事人的诉争系原告赔偿死者家属后向被告追偿,系追偿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住所地为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西环中路华星小区1号楼北起第4号商铺1、2层。本案应由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学龙
书记员:陈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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