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西广,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丽花,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68号科技市场一楼。
法定代表人:张竹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某、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电脑主机5台,显示器5台(价值总计15350元),被告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李某某以实际价值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6日,原告与被告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物流运输单一份,委托被告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将电脑主机5台,显示器5台运送至邢台,收货人为陶德隆,并约定控货,即被告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应当在原告同意后才能将货物交付给被告李某某。此后,原告和被告郑州最慧科贸有限公司多次要求被告李某某归还上述货物,但被告李某某拒不归还货物,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垂生 人民陪审员 张永格 人民陪审员 苏庆坤
书记员:成文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