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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松滋市实验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赵华。
法定代理人杨义兵。
委托代理人王?英,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滋市实验初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熊运军,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邓宏军,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凝,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了原告赵某诉被告松滋实验初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郑军模

书记员:胡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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