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琪,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桥西区明德南街69号。负责人:袁蕊,该公司经理。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桥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8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海军
书记员:王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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