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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玲玲与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玲玲
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曹溪津
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
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

原告赵玲玲。
被告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定县成德街6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溪津,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高云飞,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正定县府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二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玲玲与被告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8日撤回对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2016年6月30日撤回对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玲玲撤回对被告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76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玲玲撤回对被告河北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瑞天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676元。

审判长:张金良

书记员:冉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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