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太平路128号帕弗尔酒店4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玉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牡丹江市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付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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