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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宾,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博,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程孝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腾龙,男,公司员工。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丽梅

书记员: 董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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