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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张五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卫国,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平,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五十。
委托代理人李钟楼,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五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卫国、张志平,被告张五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钟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母亲张小全生前在灵寿县城乡法律事务所见证下订立遗嘱,将其所有的北房两间、西房三间、宅院一处等财产进行了处理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张小全去世后,依据上述遗嘱,原告依法继承上述房产,基于继承房产的行为,原告进而依法享有房产所处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上述遗嘱所涉及的房产在张小全去世之时已经不存在,故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张小全宅基地使用证,以证实宅基地的面积及四至,但宅基地使用证上的四至与宅基地现状不符;证上的四边长度与证内平面位置图的四边长度不符;两次现场勘验的四至范围及四边长度与证上的四至范围及四边长度也不相符,由此原告所述宅基地的四至范围及四边长度无法确定,无法进一步认定被告所建房屋是否侵占原告宅基地及侵占的面积大小,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辛 卉 审 判 员  曹云社 代审判员  周哲哲

书 记 员  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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