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玉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
委托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
被告:王雅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彭某,系王雅文母亲。
原告赵玉花与被告彭某、王雅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聂小焕、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赵玉花、被告王雅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栋是原告赵玉花的长子,其父王世祥已于1994年8月14日去世。王栋与被告彭某2008年秋天相识,继而同居生活,第二年7月6日生长女王雅文,2014年11月17日俩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5月14日,王栋因病去世。被告彭某和王雅文现居住在原、被告诉争的房屋内(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畜牧局北),该房产土地使用权人登记在原告赵玉花名下,房屋使用权人登记在赵玉花的丈夫王世祥名下。该房屋于2016年5月被列为沽源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范围。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一致的陈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公告等三份文件所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沽源县平定堡镇畜牧局北的棚户区目前已拆迁殆尽,只有涉案的房屋仍兀立在一片残垣断壁中,因原、被告的诉争,该房屋连起码的估价工作也难以顺利进行。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制度,如果已赠与他人,应办理变更登记。被告方辩称,原告赵玉花早在2009年正月就答应将该房屋赠与她和王栋,但没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点,本院难以支持。棚户区改造事关全县工作的大局,不因一家一户之“梗阻”而中断、停滞不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搬离涉案房屋。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涛
书记员: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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