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玉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
原告:王博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赵玉花,系王博文祖母。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小焕,河北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
被告:王雅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彭某,系王雅文母亲。
原告赵玉花、王博文与被告彭某、王雅文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聂小焕、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赵玉花、王博文,被告王雅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赵玉花与丈夫王世祥在1966年10月结婚,婚后先后生育3个子女,王世祥在1994年8月14日去世。赵玉花长子王栋与前妻生育王博文,后离婚,王博文一直与祖母赵玉花居住生活,王博文生母对其不管不问。王栋和彭某在2014年登记结婚。2016年5月14日,王栋因病去世。王栋死后近亲属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37010元,由彭某全部领取。二原告认为,死亡抚恤金应当由王栋近亲属进行分割。被告的行为侵犯其二人合法权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要求依法分割赵玉花之子王栋一次性死亡抚恤金137010元。
经审理查明,王栋是原告赵玉花的长子,其父王世祥已于1994年8月14日去世。原告王博文是王栋与前妻所生,现不满18周岁。王栋与被告彭某2008年秋天相识,继而同居生活,第二年7月6日生长女王雅文。2014年11月17日俩人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5月14日,王栋因病去世,137010元现金(133910元一次性抚恤金+3100元丧葬费),由彭某全部领取。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一致的陈述和王栋生前所在单位的证明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不是遗产,而是政府财政部门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近亲属应包括二原告和二被告。被告方认为二原告并不与王栋生前生活在一起,且原告赵玉花有退休工资,不应该参与分割这笔抚恤金,而应由被告方独得,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还认为,原告赵玉花有退休工资,被告彭某40岁出头,有劳动能力,应酌情少分。原告王博文、被告王雅文未满18周岁,应酌情多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玉花、被告彭某各分得抚恤金21955元,原告王博文、被告王雅文各分得抚恤金45000元;
限被告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已领走的136950元一次性抚恤金中,退还二原告6695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原、被告方各负担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涛
书记员:周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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