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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涿州元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某
张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
涿州元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高联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张哲,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元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朝阳路(水乡园)1幢东-1。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涿州元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高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1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552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诉讼费11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承担552元。

审判长:张金良

书记员:王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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