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现住昌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梅,河北红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胜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胜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左右,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9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3月1日,在原告的督促下,被告出具了书面借条一份。近日,原告得知被告涉诉的案件胜诉,故原告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刘胜利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2018年3月1日由刘胜利本人签名捺印的借条一份,主要载明:今借到赵某某人民币90000元(借款人刘胜利)大写玖万元正。
二、刘胜利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经审核,原告赵某某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纳。被告刘胜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左右,被告刘胜利因资金周转先后从原告赵某某处借款,截止到2018年3月1日,经双方核对,被告刘胜利尚欠原告赵某某90000元未还,被告于当日为原告亲笔书写欠条一份。但该欠款被告刘胜利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胜利欠原告赵某某借款90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被告刘胜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立靖
书记员: 李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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