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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常春,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某某,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华峥,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2018)黑8104民初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常春、被上诉人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华、付华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奎
审判员 刘红丽
审判员 石岩

书记员: 王鑫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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