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强
孙汉礼(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王飞飞(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赵某智
原告赵某强。
委托代理人孙汉礼、王飞飞,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强与被告赵某智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强撤回对被告赵某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强撤回对被告赵某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刘文贵
审判员:白金君
审判员:陈红芳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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