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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唐某市路北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唐某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某市。
委托代理人:曹春雨,河北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市路北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
法定代表人:董长青。
被告:唐某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西环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唐某市路北区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唐某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赵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彦霞

书记员: 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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