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某某
原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
原告赵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第三款 规定,有其它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陈某某、赵某某系原告父母,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证据证明力不予确认,故原告提出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七十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 第三款 规定,有其它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陈某某、赵某某系原告父母,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录音资料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证据证明力不予确认,故原告提出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七十条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仇慧奇
书记员: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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