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
徐真理(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汪某某
原告赵某,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徐真理,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长波
书记员: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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