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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赵某
徐真理(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汪某某

原告赵某,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代理人徐真理,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某,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长波

书记员:房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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