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燕翔,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宇飞,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任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赵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牛帅
书记员: 孟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