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爱民。
被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卢纲,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与被告系父子关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爱民与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爱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爱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爱民负担。
审 判 长 武志刚 审 判 员 贺红英 人民陪审员 李 超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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