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赵爱国与银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赵爱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何秋龙,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被告杨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高碑店市,现住。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因被告资金紧张,2016年1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0元,期限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约定月息3%,逾期承担每日0.5%的违约金。现已过履行期限,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银某某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杨某某未向本庭提交书面答辩���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与被告银某某系朋友关系,因资金紧张,被告银某某于2016年12月11日向原告借款46万元,双方当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方(甲方):银某某,出借方(乙方):赵爱国;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借款期限壹个月,自2016年12月11日至2017年1月10日;借款利息为月息3%,自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甲方按月偿还利息;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经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借款期限届满,甲方保证按期返还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向乙方支付每日0.5%的违约金。”原告称该笔债务系多年累积形成,被告银某某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其中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部分以转账方式支付。庭审中,原告称二被告系夫妻,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时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提交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6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银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银某某未按约定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笔债务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原告赵爱国与被告银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秋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银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4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用,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罗悦君

书记员:孙建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